昆明市投资政策
1、凡属昆明市引进的人才对象,由用人单位同意录取或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引进申请,按审批权限经人事部门批准,公安机关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引进对象本人也可在昆明市自主择业。
2、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可“先落户、后择业"。
3、对引进人才,其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迁入本市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准备。
4、引进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
5、引进的博士、博导和博士后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6、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专业岗位结构的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7、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问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不受编制限制。
8、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在昆明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来去自由,出国前的工龄与出国学习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其配偶可随同安排,未成年子女随迁。
9、引进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 同类职工的标准,在不低于其原工作单位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引进的人才可以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用人或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10、市政府建盖“博士公寓”,市属三个开发区(含度假区)分别建盖“人才公寓",以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1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12、引进人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以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可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获突出贡献类奖的,奖励30万元;获科技进步类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l万元。
13、引进人才符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规定,一律按该《决定》的优惠政策执行,用人单位应及时兑现有关待遇。
13、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和智力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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