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高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昆明高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浓、林、牧、渔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度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建设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创业的投资,采取股份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营业税
(十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理费,不征营业税。
三、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务”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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