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经 开 区) 一、 非用地类项目(区内注册50万元含50万):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规定。 1、 房地产类项目,给予30%; 2、 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40%; 3、 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50%; 其中增值税25%,所得税16%,营业税10%。 二、 用地类项目(指在经开区购买土地的项目):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将增量部分50%,第二年将增量部分6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7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规定。 三、 上述企业发展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招商有功人员。 四、 高层管理人员的生活补助: 企业在经开区注册登记,个人所得税根据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以相应的补助,经开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给予1名高层管理人员补助,每增加100万对应增加一名人员,最多8名。 五、 引资人奖励政策: 凡是引荐项目入区成功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达到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引荐人按注册资本市外部分2%,市内部分1.5给予奖励 六、 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扶持政策: 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以企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规定。 七、 引进人才的补助: 1、 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博士,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2、 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硕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技能人才,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3、 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的,由经开区设立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补缴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 八、 户口政策: 1、 投资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本人,直系亲属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人落户昆明。200万两人,以此类推; 2、 个体户年度缴税5万元,私营企业年度缴税20万元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一人落户昆明。个体户年度缴税10万元,私营企业年度缴税40万元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两人落户昆明,以此类推; 3、 购买商品房价值30万元可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一人落户昆明,购买商品房价值60万元可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两人落户昆明,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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