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在取得合法经营的有效凭证及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后,委托甲方为其会计核算进行代理。 二、甲方在接受乙方的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乙方提供有关帐务处理、财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财务分析、办理纳税申报以及有关的财务及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三、帐务处理、纳税申报及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每星期必须和乙方联系或到乙方处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政策指导和建议,并取走原始资料回公司进行电算化会计处理。 2、甲方在每月底必须把乙方当月的帐务及时核对处理完毕,并把当月的财务情况及应缴税款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将税款存入其税收预储帐户,避免逾期缴税。 3、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所在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如因为甲方的原因而造成逾期申报而被处罚,由甲方负担处罚。如为乙方原因则罚款由乙方负担。 4、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及时提供所有应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原单据资料。如因为乙方不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全、失真、失实资料而造成的补税、罚款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按时提供了真实的单据资料,而因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多缴税款,由甲方全额赔偿乙方。 6、乙方有权随时对本企业的帐务进行查询、检查和监督,甲方应及时给予满足。 7、乙方如不按时支付工资,经甲方催收后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不履行其义务。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担。 四、费用收取方法: 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每月收取代理费——元。按季(月)支付给甲方,该费用应在首(当)月的10号以前支付。当月的代理费当月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延期限支付。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支付给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费用由乙支付。 3、受代理企业除支付以上费用外,原则上不在支付其它费用。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如任意一方提出中止本协议,必须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协商,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发生本协议未规定事项或需要更改本协议的条款时,由双方另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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